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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认定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三条 〔支持方向〕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领域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将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方向,调整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支持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支持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资金配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在获得国家、武汉市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资金的同时,开发区给予50%的配套扶持。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在光谷软件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上至2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2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如需自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
    第七条 〔人才引进与奖励〕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享受武汉市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相关政策。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户籍办理的“绿色通道”,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武汉市户口。对企业引进中高级人才给予支持,年薪8万元以上的员工,奖励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第八条 〔人才培训〕开发区鼓励境内外培训机构在区内举办、参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对于培训机构扩大办学规模所需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开发区结合服务外包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重点高校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提供人力资源需求目录,提供课程调整建议,保证专业人才的储备和供给。
    第九条 〔培训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在境内培训核心岗位员工,可事先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后享受培训补贴。以前一年度为基数,按每年新增培训员工数给予补贴指标。补贴标准为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人次,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服务外包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从事服务外包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登记条件的,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服务外包相关类别。
    第十二条 〔税收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享受国家和开发区相关的优惠政策。
    1.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软件出口补贴〕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的软件出口给予补贴,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出口结汇统计作为补贴依据。
    第十四条 〔认证补贴〕鼓励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l/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区将专门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符合本规定的企业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知识产权保护资金将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开发区对区内申请版权登记的企业给予版权登记费用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融资支持〕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列入“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重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融资贷款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支持在股票市场上市。
    第十七条 〔鼓励外包〕鼓励各类企业转变IT运营模式,进行IT服务的外包,或与领先的国际服务外包商通过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进行IT服务的外包。对于在开发区设立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等,并将IT业务外包给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的公司,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或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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