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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四个70%的政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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