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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司管理人员”十不准”守则

    为加强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为,本着廉洁依法经营、文明高效管理的目的,在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同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一、不准利用职权纵容或包庇下属及其他人员在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准个人违反规定参与经商或办企业;
   三、不准泄漏招标标的、投标人标书内容等招投标及采购过程中需保守的商业机密;
   四、不准用公款或让下属企业、合作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准在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借口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现金卡等财物;
   六、不准接受经营管理对象和业务往来单位的宴请、旅游以及各种游玩娱乐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学校、公司指定或委派兼职的除外,但不得领取额外报酬),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准安排或接受超过标准的公务接待活动,禁止一切铺张浪费行为;
   十、不准借过年过节、外出考察、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机会收受管理对象和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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