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的精神,充分发挥东湖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全市科技创业重要支撑和平台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到高新区开办科技实体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各类毕业生。
第三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手续较为复杂的企业,工商分局可按有关规定,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对在高新区进行科技创业、开办公司的,在资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三天内办结手续。对以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及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四条 对来高新区进行科技创业、开办公司的,三年内按照武汉市《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年内由高新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才中介机构免费提供会计、法律、人才招聘等外包服务。
高新区建立科技创业电子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展创业服务,免费发布政策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市场供求信息,推介企业产品;新办企业需要高新区工作人员协助办实业的,采取组织选派、挂职帮扶、自愿申请等形式,支持其到企业工作。
第五条 对来高新区进行科技创业、开办公司且办公地点设在留学生创业园、创业中心、创业街、大学科技园、软件园、长城园、南湖农业园等园区的,享受孵化器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50M2三年房租补贴,50M2-100 M2部分给予三年内房租50%的补贴。
第六条 对来高新区进行科技创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创办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当年超过1万元的,三年内超出部分的地方留成收入可以全部补贴本人购房和学习培训的费用。对于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其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实际缴纳数额的50%给予补贴。
第七条 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解决创业融资问题。设立5000万元风险投资补贴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企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建立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拨款1000万元,用于引导东湖高新区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鼓励区内的重点企业建立创业投资公司,补贴支持在高新区支持科技创业的商业性投资担保公司,对当年高新区内新办科技企业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补贴担保额的2%,在500万元以上的,补贴2.5%。支持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积极开展股权融资等创新业务。
第八条 建立科技创业奖励制度。每年评选10名优秀创业人员,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评出5家在支持创业方面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高新区范围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实现成功转化的,按照东湖开发区关于“中国光谷科技创新奖”的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