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等3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对《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湖北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湖北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学校财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三级资产管理体系。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的综合归口管理,为一级管理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学校相关资产进行分口管理,为二级管理单位;校内拥有任何一类资产的单位,即资产的占用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为三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本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学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含基建)等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六)负责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管理;
(七)参与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八)向校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账、卡、物;
(三)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四)二级管理单位管理项目如下:
1.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分口负责:学校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使用;学校权属土地内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拆迁;数字化校园软硬件平台立项建设等。
2.后勤集团分口负责植物、后勤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3.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口负责各类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代表学校负责对外投资。
4.图书馆分口负责图书馆、各学院、各部(处)、室、所等单位的图书资料管理。
5.财务处负责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
6.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分口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落实资产管理责任,认真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工作。
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信息应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员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人员变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湖北省确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湖北省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购置计划,按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分别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或申请上级部门的预算,并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四章 资产验收、登记与使用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的资产管理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以《湖北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分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入账,并到资产管理部门登帐、建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职的教职工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后,方可办理离职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在优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责清晰、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3年以下,由学校研究批准;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招租方式,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学校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在评估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屋(构筑物)单项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材料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出租、出借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一条 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腾退的学校资产,应及时收回,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等),使用单位应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处置结果于15日内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符合处置要求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并按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至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日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九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三十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口管理部门审查,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产占有部门(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完善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要求,明确资产管理目标,科学管理,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自我评价,客观反映资产使用效果。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所占有的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分析说明。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由学校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涉密资产,因非法、违规致使损害国家秘密安全甚至造成失泄密事件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校资产管理、使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29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教财[2018]5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学校各类建账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三)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后,方可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五)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权属转移的资产,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具体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以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不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或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转让、出售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学校与校外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登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五)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材料要求。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处置结果于15日内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和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其中,土地处置20亩以上的,或房屋处置评估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3.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符合处置要求的国有资产,由学校按程序核准后处置。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提供的材料。
1.涉及土地、房屋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同意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6)涉及政府征收的,需提供政府征收相关文件、意向协议等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2.涉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3)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4)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等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学校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八条 学校处置资产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及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以及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工作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原值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需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七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次为:
1.确定处置底价。原则上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市场竞价活动。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省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学校作为账务处理的原始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损资产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收益等。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出门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的管理,严禁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要对检查资产处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鄂纪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验收范围,主要包括形成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存货类流动资产和软件、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验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各类国有资产,均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落实资产负责人,禁止形成账外资产。凡未办理国有资产验收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验收依据,是经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核准签订的采购合同(含招投标材料、申购计划、产品说明书等)。因需求变化或市场原因不能按采购合同供货的,须在验收前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若验收的货物与采购合同或《湖北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的货物清单一致,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符合履约要求,则验收合格。
第四条 国有资产验收的方法,分为实物验收、技术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对国有资产的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使用说明书、各类证书(包括合格证、专利权证、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证书等)、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的验收。
技术验收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技术性能、内在质量、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的整体验收。国有资产在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国有资产功能。房屋、电梯等有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的资产,执行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以上设备项目的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货币资金类流动资产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含水、电、气、通讯等管网设施,中央空调、电梯等附属设施)类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由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资本化维修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财务处需定期将在建工程的情况上报资产管理系统,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竣工后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登记手续,由财务处提交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由校园建设与信息化办公室、后勤集团提交图纸、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资料不全须提交情况说明并限时补交。其中,在建工程、资本化维修工程中可单独处置的设备(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等)须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计价。
第八条 图书、档案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树木等植物类固定资产由后勤集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树木等植物类固定资产入账的标准为单价1000元及以上,单价1000元以下的由后勤集团进行台账管理。学校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树木等植物进行价值评估,对单价增加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由台账管理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其它进行账面价值调整。
第十条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类无形资产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验收规范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软件类无形资产的验收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填写《软件采购项目验收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验收工作,由验收责任单位负责成立专项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逐项符合性验收,完成开箱、实物清点、测试、登记等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电梯、锅炉、消防等国家强制监管的国有资产验收,验收责任单位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派人作为技术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准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用户单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固定资产到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安装场地和环境条件,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消防安全和治安要求等。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用户收到供货商的物资设备后,根据物资设备的经费额度由用户组织或提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开箱验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并拍照留据。
(4)设备、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采购的品牌相同。
2.开箱检查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包括制造厂家、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标记、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V)、输入电流(A)、额定频率(Hz)、出厂日期和编号、商标标注等;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装箱单、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二)设备安装调试(物资无需此步骤)
(1)供货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5)供货商对学校仪器设备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三)填写验收申请单
经验货、安装调试满足合同要求时,用户根据类别不同填写验收申请单,并按金额大小“分级管理”的原则验收。
1.属于仪器设备、家具类的,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3人参加验收,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和第三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名,备注验收合格。
(2)1万元≤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的,由用户填写《小型货物采购项目验收表》,用户单位为验收责任单位,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不得少于4人。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单价或批量(不含大型实验仪器设备)≥40万元的,由用户填写《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组织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验收责任单位,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人不得少于5人。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4)单价≥1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按照《湖北大学大型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2.属于材料低值易耗品类的,填写《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验收表》,并按如下标准组织验收:
(1)单次采购批量物品1万元以下的,由用户直接组织3人验收(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必须参加),在发票上备注验收合格,验收人签名。
(2)单次采购批量总值≥1万元的,由用户单位自行组织4人以上验收,验收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若属协议供货商,多次供货开具单张发票超过10万元的,则由用户提供每次的验收单、供货协议等办理入库、报账手续。
(四)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
1.在物资设备合同到期返还质保金前,用户单位必须再进行物资设备的运行质量验收。
2.用户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物资设备的使用状况,对于物资设备存在的问题要联系中标商或生产商进行认真检修,在问题未解决好前,不得在返还质保金票据上签字。
第十六条 验收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由用户负责妥善保管,该移交学校档案馆的资料用户复制留存,原件由用户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验收期限
第十七条 国产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原则上应在到货后的一至两周内进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现场运行验收,应在货物到港起90天的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因用户验收延期而出现问题的,由用户负责退货、索赔,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九条 供货商提供的物资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物资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用户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货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投标采购中心,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物资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用户应予拒收,并要求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物资设备。
(三)物资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用户应及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
第二十条 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合格后,由用户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十二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货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误,不按合同要求验收;
(二)因具备验收条件而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
(三)因安装场地和环境条件不事先准备到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验收,导致供货商向学校索赔;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埋在地下、封装在构件中的固定资产,须在施工前进行实物验收,项目完成后再进行整体验收。
第二十四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责任单位必须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技术资料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对验收有特别规定的,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小型货物采购项目验收表
2.软件采购项目验收表
3.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
4.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验收表
5.设备、家具验收流程图
附件1:
小型货物采购项目验收表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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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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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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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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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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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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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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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意见 : 该项目内设备均已到货并正常运行,设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均与合同(含投标文件所述功能及其他)一致,满足使用需求,验收小组一致决定验收合格。 其他补充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1.本验收表适用于单个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且4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此验收申请表;
2.验收人不得少于4人。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等组成。
3.本表格一式四份,验收通过后,原件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交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留存,一份交由财务处办理报销使用。
附件2:
软件采购项目验收表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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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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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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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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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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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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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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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意见 : 该项目内设备均已到货并正常运行,软件功能、设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均与合同(含投标文件所述功能及其他)一致,满足使用需求,验收小组一致决定验收合格。 其他补充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1.本验收表适用于单个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软件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此验收表;
2.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本表格一式四份,验收通过后,原件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交由招标采购中心留存,一份交由财务处办理报销使用。
附件3:
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
项 目 名 称:
使 用 单 位:
使用单位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验 收 日 期:
填表说明
1.所有合同金额4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大型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类资产除外)需要填写此验收报告,并按照报告要求进行验收。
2.仪器设备到校,由最终用户在生产厂家安装调试人员到场的情况下,依据合同及装箱单对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对内外包装、外观及实物进行验收清点,并做好验收记录。
3.安装调试完毕,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和生产厂家的安装调试人员依据合同、技术协议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验收,必要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并做好技术测试验收记录。
4.开箱验收及技术测试验收完毕后,用户向验收责任单位申请最终验收。
5.验收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资产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论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如需要)、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邀请至少1名校内非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参与验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邀请至少2名非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参与验收,其他特殊项目需要请专家的视情况而定),验收人员不少于5人。
6.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逐项符合性验收,完成开箱、实物清点、测试、登记等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论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技术专家对设备的配置、技术参数及相关功能的验收负责。
7.本表各栏目可根据需要自行添加或扩充。
8.本表须用A4纸打印或用蓝色、黑色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9.本表格一式四份,验收通过后,原件一份使用单位留存,一份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交由招投标采购中心留存,一份交由财务处办理报销使用。
验收责任单位意见: 同意组织验收。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验 收 小 组 成 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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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意见 : 该项目内设备均已到货并正常运行,设备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均与合同(含投标文件所述功能及其他)一致,满足使用需求,验收小组一致决定验收合格。 其他补充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 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4:
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验收表
使用单位(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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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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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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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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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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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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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
序号 |
名称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使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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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意见 : 该项目内货物到货,品目、数量、价格、金额等与合同一致,满足使用需求,验收小组一致决定验收合格。 其他补充意见: 验收小组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1.本验收表适用于单个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并填写此验收表;
2.验收小组由用户单位分管资产领导、资产管理员、采购负责人或采购经办人组成。
3.本表格一式两份,验收通过后,原件一份使用单位(使用人)留存,一份交由财务处办理报销使用。
附件5: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1年9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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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龚 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