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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地球空间信息武汉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发展,充分发挥武汉地区地球空间信息产业资源优势,尽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加速推进基地产业园区的建设,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抓住机遇做大做强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从事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是以遥感遥测 (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为主要技术支撑,对有关地球及空间分布的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高新区在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下设立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在高新区投入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重点支持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技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本意见中所指的各种补贴和奖励,均在地球空间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获得国家和省、市产业化扶持资金的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高新区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地球空间信息企业(非初创企业)在武汉大学科技园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给付房租的50%、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初创企业(开业三年内)办公用房租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其实际给付房租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自企业入驻园区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
    第七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以上的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给予其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的奖励。奖励从项目投资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安排预算执行,总额不超过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在高新区所缴税收的高新区留成总额之和。
    第八条 境内外知名地球空间信息企业或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对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 高新区内从事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分别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企业申请相关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对于新获得国家测绘甲级资质、国家测绘乙级资质、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和CMM/CMMI三级认证或以上的,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出口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及从事离岸外包服务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以海关统计作为奖励依据。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30%的,奖励5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15%的,奖励25万元;年出口创汇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各级奖励不累计享受。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形成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其所主导制订的标准成为国际国内地球空间信息领域标准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实施后,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20万和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及版权登记费用,在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后的实际支出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申请国际知识产权并正式获得授权企业每件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联合大学院所、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内设立国家级、省级地球空间信息技术研发机构。(1)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地球空间信息技术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地球空间信息技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面向地球空间信息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公用平台机构(如公用数据处理平台),经考核其实际投入和提供技术服务情况,每年按其实际投入的5-1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相关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协调、国际市场开拓、产业调研及统计等产业发展促进和企业服务工作,对其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 优先支持设立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创业引导资金;“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平台重点支持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年内提供全额贴息;对地球空间信息产业项目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中介机构,按项目融资的担保总额的6‰给予补贴;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加大地球空间信息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具体办法参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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