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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受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补贴或奖励申请;协调招商、发改、规划、建设、人事、知识产权、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落实和企业服务工作;负责监督与检查支持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统一编制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
    2.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在东湖高新区;
    3.根据要求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
    4.以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或生产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
    5.满足《实施意见》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地球空间信息产业、技术、市场发展变化及国家地球空间信息武汉产业化基地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9月发布对地球空间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调整情况以及所需详细申报材料,集中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本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
    1.申请第五条项目资金配套的企业,应提交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2.申请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交纳的发票及其它相关材料。
    3.申报第七条投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项目实施所需法规文件(工商、土地、环评、项目备案或核准等)、项目投资计划书、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凭据、年度审计报告、纳税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第十条资质认证补贴的企业,应提交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包括与认证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顾问公司、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企业缴纳认证、认定费用凭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5.申报第十一条出口奖励的企业,应提交自主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出口及服务合同、海关报关单、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6.申报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奖励的企业,申请标准、国际知识产权奖励应提交标准颁布文件、主持标准制订证明文件(证书或证明)、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各类知识产权费用补贴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东湖分局、湖北省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执行。
    7.申报第十三条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应提交研发机构认定文件、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及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
    8.申请第十四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平台发展情况及规划,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建设平台及提供服务投入单据、企业对平台服务评价及其他相关材料。
    9.申请第十五条补贴的单位,应提交年度工作汇报、服务企业工作材料及企业评价,各类活动方案及费用凭证,各类研究、统计成果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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