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42号)精神,抢抓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机遇,促进东湖高新区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尽快形成全国性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现就加快东湖高新区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园区规划建设,尽快形成金融后台服务企业集聚效应。
加快建设以光谷软件园为基础的金融后台服务区一期工程,并重点规划建设光谷金融后台服务区二期工程(光谷金融港)。将光谷金融后台服务区建设优先列入高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园区用地的需要。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分类供应土地。在不低于最低地价标准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投资的金融后台服务建设项目,实行工业用地低地价优惠政策,但仅限于入驻金融机构后台自用,不得转让、出租。其他不属于金融后台服务的配套开发建设项目,按国家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金融后台服务区内外相关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政府立项和投资。
按照国际标准,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提供双回路一级环网供电,保障金融后台设备的电力供应安全。
加快光纤主干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纤到户”和“光纤到桌面”工程,为企业提供双局向双路由语音数据通讯、高速宽带的国际数据端口等高效、安全的通讯服务。
根据金融机构后台的运营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办公楼宇、生活休闲、健身娱乐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园区未来就业人口的流动、通勤等需要,加强配套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后台服务区公共交通系统。
加大对金融后台服务区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园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地方新增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重点支持,用于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对金融后台服务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列为全市重点工程,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加强协调和服务。东湖高新区工商、税务、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入驻金融后台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对金融后台服务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金融机构后台为独立法人的,按照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500万元。
金融机构后台为非独立法人的,按照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0.8%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
同一金融机构后台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五、对在金融后台服务区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的,实行房租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后台在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园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标准为500万元人民币,购房未满5年不得转让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20%的租金补贴。
六、对新设或迁入金融后台服务区的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后台,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参照其实际交纳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参照其在东湖高新区,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七、对引进金融机构后台落户金融后台服务区发挥重要作用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按照金融机构后台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招商补贴奖励,最高补贴奖励金额为200万元;并优先确定相关金融机构为高新区战略合作伙伴,对其在光谷地区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优先便利条件。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金融后台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鼓励金融后台服务企业自主开发或与高新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各类新技术、新产品,对于自主或联合本地企业单位开发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区科技计划和推荐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于积极开发符合金融后台服务产业需要的产品,并得到园区内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高新区将给予重点扶持,优先列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和推荐列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发展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入驻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后台为独立法人的,其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可纳入成本;其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高新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实际交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
十三、符合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金融机构,按照武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政策;同时,东湖高新区对其执行特殊的“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
十四、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后台,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投资等)直接经营活动(即前台)相对分离,并为前台提供服务和支撑的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等业务的有关机构。
本意见适用于东湖高新区金融后台服务区、入驻金融后台服务区的金融机构后台及其从业人员。对入驻金融后台服务区,承接金融机构信息技术、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业务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