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实行逐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人必须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将食品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全体员工及合作经营、联合经营、租赁商户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 各部门及商户涉及食品方面应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健全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留样、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商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综合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检查与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食品安全工作,履行以下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2)批准公司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公司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公司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稍办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6)与商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总经理是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协助公司主要责任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履行以下食品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公司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3)组织开展相关部门与商户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4)具体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和实施食品安全隐患整改;
(5)督促落实食品储存制作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6)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及商户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7)协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公司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食品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食品安全员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职责:
(1)落实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
(2)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制度和食品制作、贮存、运输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
(5)推进公司食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6)协助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及善后工作;
(7)公司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第十条 食品经营商户是所辖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食品安全员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商户应持有相关合格证、健康证、营业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及证书。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商户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商户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商户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第十五条 涉及加工类食品经营商户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及商户应当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事件单应当及时向学校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来自上级单位及相关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十次公司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由领导带队督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公示,从事食品经营商户是否证照齐全;
(2)人员管理,人员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人员着装、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场所环境、环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原料管理与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制作、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
(5)风险提示,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食品是否充分加热煮熟煮透;是否出售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
(6)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7)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烹饪场所所配备排风设备并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商户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同上。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
(1)对上级单位及食品安全部门认定的及在公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责令限期整改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核查、整改;
(2)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由本部门负责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和解决;
(3)对公司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后填发的《资产经营公司安全大检查测评表》,相关部门应在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综合办公室复查验收,存档备查;
(4)对于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场所,公司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对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公司及时向学校报告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