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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意见》(鄂政办发【20055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湖北大学科技产业快速、健康、持续、规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称: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第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敏
第四条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东湖北大学的综合优势,严格履行投资人代表和责任主体的职责,妥善经营和规范管理湖北大学经营性资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投资效益和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公司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原经营范围为:学校经营性资产与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投资;精细化工(不含危险品)、电子电气、仪器仪表、环保建材、新型肥料、计算机应用软(硬)件领域高新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转让、销售;资产受托管理、实业投资、旅游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商标图案、产品造型的设计与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的生产和销售。现变更为:学校经营性资产与对外投资股权的管理、学校科技与文化产业的投资;精细化工(不含危险品)、电子电气、仪器仪表、环保建材、新型肥料、计算机应用软(硬)件领域高新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转让、销售;实业投资;旅游开发;技术咨询、职业培训、技术服务;商标图案、产品造型的设计与销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百货的生产和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餐饮经营管理;住宿管理;教育咨询、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和研究、国土规划编制与研究、生态和环境规划编制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 由湖北大学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行使股东职权。公司接受湖北大学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第九条 公司股东共1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东:湖北大学
证照号码:14200000079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在清算解散后享有剩余资产;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公司资产转让等手续;
(五)对公司重大投资和重大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六)向公司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公司总经理;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严格履行所制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湖北大学
100万元
100%
货币
合计
100万元
100%
货币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后可以现金、实物、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湖北大学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湖北大学资产管理小组的有关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八)拟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部门主管,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提名的其他负责人员;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非公司人员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节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负责人员;
(六)提请聘任下属全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请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
(七)制定所属公司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的实施方案,报股东或董事会批准;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董事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直至向湖北大学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议;
(五)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的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向股东呈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大支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完成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正常(非不可抗力因素)解散,由股东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湖北省省级正式报刊上公告1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享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利益的代表,要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开展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活动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年(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必须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本章程重要条款需要修改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盖章确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签名
湖北湖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2、股东盖章
湖北大学(印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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