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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是:

    (1)指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2)须在中国境内注册,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这个有几个核心点:

    第一是“近三年”,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而不能是以前是知识产权。举例说有个企业他在5年前拿到一个发明专利,他就不能用这个专利作为条件参加申报。2010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07、08、09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

    第二是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

    第三、必须拿到的知识产权授权书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

     第四、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第五、假如企业自身没有知识产权,可以去购买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例如购买产品相关专利的五年授权许可则可。举例说:一个制造电路板的企业,没有注册过专利,它可以向拥有相关电路板专利的人购买五年的全球独占许可专利就可以满足条件。

    第六、一定要和自己的产品相关,不能是无关专利。笔者就曾经看到过一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身是制造医疗器材的,但是他购买的专利是汽车发动机方面的,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符合了条件,但是实际上,和后面的高新产品占60%比例的条件是有矛盾的,肯定无法通过。

    知识产权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重要的条件,和整套的申报材料息息相关。一定要非常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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